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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7.26 法律字第095002344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違規興建納骨式祖墳已依殯葬管理條例處罰行為人,得否依區域計畫
法規定處罰土地所有權人疑義
主    旨:關於花蓮縣政府及宜蘭縣政府函請釋示土地違規堆置土石及興建納骨式祖
          墳等情,涉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5 年 6  月 13 日營署綜字第 0952908438 號函。
          二、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
              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
              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第 1  項)。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
              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
              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
              得重複裁處(第 2  項)。」本條係有關行政罰與行政罰間適用一行
              為不二罰之具體內涵,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係
              個案判斷之問題,應就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
              裁意義、期待可能與社會通念等因素決定之,而不是就某法規與某法
              規間之關連為何,或就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林錫堯著「行政罰
              法」初版一刷,第 51 頁參照)。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詢○○企業有限
              公司於該縣鳳林鎮○○段○○地號 1  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違規
              堆置土石,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是否屬一行為,
              仍請依上所述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須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始予處罰。至所謂「故意」,包括行為人對於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行為人之「明知」、「預見」等認識範
              圍,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為準,至於有
              無違法性之認識,則非所問(林錫堯著「行政罰法」初版一刷,第
              86  頁、87  頁參照)。又行政罰法第 24 條所定之一行為不二罰係
              針對同一行為主體而言,如係不同主體則無其適用。本件有關違規興
              建納骨式祖墳已依殯葬管理條例處罰行為人,得否依區域計畫法規定
              處罰土地所有權人乙節,因處罰相對人主體不同,並無行政罰法第
              24  條之適用。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處罰構成要件,有無責任條
              件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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