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7.19 法律字第09500261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新竹市政府廢止「新竹市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法」應送
備查上級政府機關
主    旨:奉  交下有關新竹市政府廢止「新竹市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
          法」,擬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函送備查,究應向何上級政府機關為之,
          囑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依  鈞院 95 年 7  月 4  日院臺治議字第 0950031474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辦理。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一)其屬法律授
              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其屬依法定
              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
              備查或查照。」其所謂「上級政府」,依內政部 88 年 8  月 5  日
              台(88)內民字第 8806358  號書函表示分別係指行政院、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而言。準此,有關新竹市政府廢止「新竹市
              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法」應送備查之上級政府乙節,應
              先究明交通違規車輛之移置保管、租用民間拖吊車及保管場地等業務
              之中央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