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27 法律字第0950034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未經申請擅自使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加 倍收取之費用係屬使用規費或為具懲罰性之行政罰疑義
主 旨:有關嘉義縣竹崎鄉於其公墓使用收費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未經申請擅自使 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加倍收取之費用,究 屬使用規費之性質,或為具懲罰性之行政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8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40901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 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 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第 1 項)。直轄市法規、縣( 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 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 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第 2 項)。」準此,鄉 (鎮、市)不得於其自治條例(規章)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本件嘉義縣竹崎鄉於其公墓使用收費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未經申請 擅自使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中有關依 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之費用,性質上如屬行政裁罰,則與上開 地方制度法規定有悖;如屬罰鍰,僅因行為人未經申請擅自使用墓基 ,即依收費標準徵收 6 至 8 倍之費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此等 部分仍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至加倍收取之費用是否為使用規費 之疑義, 貴部既已函詢規費法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在案,宜請 參考該部意見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