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13 法律字第09501702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經法院判決後得否免予繳納行政罰鍰疑義
主 旨:有關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經法院判決後,得否依行政罰法 第 26 條規定免予繳納行政罰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貴委員 95 年 6 月 2 日來函敬悉。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雖於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修正,惟因尚未定 其施行日期,故仍適用修正前(即現行)之規定。至行政罰法係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貴委員所詢酒駕案件同時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者,有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乙 節,茲依違規案件裁處時點之不同,分述如下: (一)該案件於行政罰法施行前裁處者,因行政罰法尚未施行,應依現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 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 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分別處以行政罰與刑事罰。 (二)該案件於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者,因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明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事優 先原院。惟同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 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從其規定。」故其他法律在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下,得明文規定排除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結論參照)。至於現 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行政罰與刑事罰併罰規定究否屬 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建請由該條例主管機關交通部認定 。 (三)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施行後(施行日 期尚未定)之案件,因該條例第 10 條及第 35 條新修正條文已配 合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予以修正,自應依該條例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紀錄供參。 正 本:李委員○○ 副 本:交通部、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