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2.16 法律字第095070006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因辦案需要,連線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訊疑義
主 旨:關於貴局為爭取辦案時效,擬連線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訊疑義乙案,復如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 月 24 日警刑資字第 0950013029 號函。 二、按為應檢審辦案之需求,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目前提供本部暨 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專責人員(依使用 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該員須受檢察官 、法官指示才可辦理公務查詢,且應依據奉核後之查詢)查詢檢索辦 案所需信用資訊。又本部調查局前為辦案之需求,多次函請本部協調 財政部爭取使用「聯合徵信資訊連結作業」,均未獲同意在案,併予 指明。 三、次查警調機關因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案件相關當事人信用資料乙節 ,本部業於 94 年 10 月 18 日以法律字第 0940037995 號函復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由該會銀行局函復貴局在案。至有關連線 查詢等執行細節,宜由個人資料保有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本部 另無其他補充意見。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