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25 法律字第09507003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處理方式
主 旨: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案件之處理,惠請 依說明一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今(95)年 2 月 5 日施行,本法 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 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 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準此,一行為同時構 成刑事罰與行政罰者,除有本法第 26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行政機 關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司法 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 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本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 ,俾使原移送之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又上開 規定所稱「不起訴處分」,包括「緩起訴處分」,前經本部於 94 年 7 月 28 日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在案。是以,貴 機關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請依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 定通知相關行政法規之主管機關辦理。 二、檢附本部 94 年 7 月 28 日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乙 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