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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2.13 法律字第0960003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投保意外責任險無與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牴觸之問題
主    旨:關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投保意外責任險,是否與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牴
          觸疑義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18 日交路字第 0960017081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乃係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因公有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制度(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參照)。而責任保險,乃係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法
              第 90 條規定參照),亦即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依法應
              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乃在於移轉保險人財產損失之風險,並
              可減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之不便與風險,
              且其保險標的包括國家賠償責任,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負
              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即毋須以國家賠償預算經費支付,以減免賠
              償義務機關因保險事故所引起各種請求賠償程序之不便或風險。從而
              ,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賠
              償義務機關賠償風險移轉之需要予以決定,與國家賠償預算之編列尚
              無直接關聯,亦無與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牴觸之問題。且本件所詢公
              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所生意外事故,未必均屬國家賠償範疇,此時自與
              國家賠償無涉。
          三、另賠償義務機關縱因投保意外責任險,而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或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仍可能依具體
              個案情形,負民刑事或行政責任。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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