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03 法律決字第00900473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經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受裁判者 之補償範圍時,可否與申請人協議補償範圍及數額而予以補償疑義
主 旨:關於貴會辦理補償案件,經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受裁判者之補償範圍時, 可否與申請人協議補償範圍及數額而予以補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依貴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九○) 基修法甲字第一一五七八號函辦理 。 二 次按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 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其 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 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 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所代替之行政 處分,並不排除授益處分,惟於具體個案,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締 結,否則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構成契約無效之原因。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 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