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07 法律決字第09100370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宜否訂定行政規則,規範地方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 間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部宜否訂定行政規則,規範地方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 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五四○號 函。 二 關於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之業務處理方式,是否屬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 及中央機關得否訂定行政規則予以規範等疑義,因涉及地方自治問題 ,宜先請貴部地方制度法主管單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