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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2.19 法律決字第09200519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陳情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牴觸憲法部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案
主    旨:有關臺灣山地鄉平地人民權利促進會陳請  貴部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
          條第二項牴觸憲法部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案,貴部說明四之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復  請查照。
說    明: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內民字第○九二○○六二四二六號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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