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2.19 法律決字第09200519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陳情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牴觸憲法部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案
主 旨:有關臺灣山地鄉平地人民權利促進會陳請 貴部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 條第二項牴觸憲法部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案,貴部說明四之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復 請查照。 說 明: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內民字第○九二○○六二四二六號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