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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2.30 法律決字第09200546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行使預算編製權時,於適用法令相關規定發生牴觸憲法聲請釋憲
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院交下台南縣政府函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分配比例以
          固定不變比率方式分配,暨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稅法通則相關規定,該
          府於九十二年九月行使預算編製權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陳請轉送司
          法院聲請解釋乙案,請貴部先就稅法部分表示意見,並請內政部針對地方
          制度法,一併表示意見後,再送本部憑辦。請  查照。
說    明:復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庫字第○九二○○七五五八七號函。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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