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5.11 法律決字第093001961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亡故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請領年撫卹金之行為疑義乙 案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亡故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請領年撫卹金 之行為,是否為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部退三字第○九三二三三三九一七號書函 。 二、按公務人員撫卹法關於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規定,係由其遺族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查驗後始可發給,核屬公法上之權利義務 關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除公務人員撫卹法 另有規定外,公務人員遺族請領撫卹金時,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第一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行為。 (第二項) 」準此,本件亡故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請領撫卹金 ,似應依上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請領,應無民法第七十七條 但書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