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5.14 法律決字第093002078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學校所屬公務員擬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請求提供個人平時考核紀錄、 年終考核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乙案
主 旨:關於 貴校所屬公務員擬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請求提供個人平時考核紀錄 、年終考核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校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北商技人字第○九三○○○二七一三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 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係僅排除程序規定,如 屬本法實體規定者,仍有其適用。而有關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 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 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相對人 程序的保障,例如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教示救濟方法之記載等等, 方符現代法治國家程序保障之要求 (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本 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一次及第五次會議結論參照) 。 三、次按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 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 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屬程序 權利。申請人如提出請求遭行政機關拒絕時,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提起訴願。至 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則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開化 與透明化,其公開之對象為一般人民,當然亦包括已終結之個別行政 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該辦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 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者,應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四、本件 貴校所屬公務員年終考績之評定如係屬服務機關管理措施 (非 屬行政處分) 之人事行政行為,有關其個人平時考核紀錄、年終考核 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揆諸前開說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自不得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惟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之規定辦理。至於該資料有無該辦法第五條所定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 形,則應由 貴校就具體事實依法本於權責核處,自屬當然。又本部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律字第○九二○○一三八二七號書函所敘「 仍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辦理」乙節,係指行政機關受理人民 請求提供行政資訊時,仍得視其是否符合該辦法相關程式及有無限制 公開或提供之情形,以決定是否准予提供,非謂人民提出請求,即應 無條件一律公開或提供。 貴校來函所稱本部上開函與前開規定相互 矛盾,執行上不無疑義云云,應屬誤解。 正 本: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