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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6.16 法律決字第09300216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法務部 93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30002399 號函意旨為行政罰鍰之
受處分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故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規定裁處罰鍰者,亦有上開函釋適用
主    旨:關於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車輛所有人死亡
          ,涉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一八九二八號函
              。
          二、查行政罰鍰之受處分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業經
              本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法律字第○九三○○○二三九九號函表
              示意見在案。參照上揭函所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裁處罰鍰之事件,如無特別規定,義務人 (即車輛所有人)
              死亡者,似應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至於所詢事項一,
              似屬會計、審計作業範疇,宜由原處分機關依相關專業法令規定辦理
              。
          三、檢附本部前揭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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