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0.01 法律決字第09300366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因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測量疏失,致權利受損,衍生之損害賠償問題適用 疑義
主 旨:關於貴局經管國有土地,因潮州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五十四年間辦理分割測 量疏失,因而與五筆私有土地地及重疊,無法回復原地籍線,致權利受損 ,衍生之損害賠償是否適用國家賠償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台財產局接字第○九三○○二五七二一號 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 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準此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必須「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 所生損害」,二者均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後者,始得為之,二者缺一 不可。如所生損害在該法施行以後,而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 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事實,則發生於前,亦不得為此項之請求(最高法 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五 號判決及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八二律司字第二八七號函參 照)。查旨揭潮州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測量疏失,至使私有土地地籍 重疊,發生於民國五十四年,亦即疏失係發生在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 國家賠償法實施前,自無適用該法之餘地。 正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