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0.05 法律決字第093003936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 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設有戶籍 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陸法字第○九三○○一六○二二號書 函。 二、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 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明定。又上開有關期間計算之規定,係屬普 通規定;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即日起算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旨揭所詢疑義,涉及戶籍法與其他法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問題,請另洽詢內政部與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之意 見。 正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