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2.01 法律決字第093004779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 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主 旨: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 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桃環法字第○九三○○七○七六○號函 。 二、按行政處分之撤銷者,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至於廢止 ,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七條 至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原則上應以行 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為準;例外情形為法規事後 變更而具有溯及效力,或是自始有程序或方式違法之行政處分,因依 法得補正而予以補正,成為自始合法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 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二一○頁參照) 。次按非授予利益之合法 行政處分,固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 如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則不在此限 (本法第一 百二十二條規定參照) 。本件「日○信實有限公司」因未申報營業量 致遭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鍰乙案,該罰鍰處分是否合法,除有上 開所述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應以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與法律狀 態為判斷標準;倘處分「作成時」係屬合法,縱受處分人事後完成補 申報作業,仍無礙該處分之合法性。準此,本件罰鍰處分依法得否廢 止?仍請貴局參酌上開說明後先予釐清。 三、至於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係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 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 ,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準此,罰鍰 之行政處分如經廢止者,自上開規定所定時點起該罰鍰處分既已失其 效力,原罰鍰繳納義務亦自該時點起不存在,原處分相對人自無須繳 納罰鍰。 正 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