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0.31 法律決字第094003960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為辦理中石化污染事件之生活照顧計畫,提供設籍該地區里民領有全民健 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名冊之適法性疑義
主 旨:關於台南市政府為辦理該市○○區中石化污染事件之○○廠生活照顧計畫 ,請貴局提供設籍該地區里民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名冊之適法 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10 月 7 日健保醫字第 0940025308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 法令明文規定者。2、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3、為維護國 家安全者。4、為增進公共利益者。5、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6、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 必要者。7、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8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9、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本件依貴局來函 說明二所述,台南市政府索取資料之目的係為因應該市○○區中石化 污染事件,針對鹿耳等 3 里里民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如經相關檢 測,其檢測值超過一定標準者,將給予適當補助;準此,對於資料被 提供之當事人而言,因尚須經一定程序之檢測與審核,始有可能獲得 補助,故該資料之提供似非一概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是否符合上開本 法第 8 條第 8 款所定情形,不無疑義。 正 本:中央健康保險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