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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1.04 法律決字第094004001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未出具大專集訓等相關證件,未能併同採計年資,
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
規定所稱「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
主    旨:關於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因遺失或未出具大專集訓及分科教育等服兵
          役證件,致未能併同採計義務役軍職年資,當事人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
          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所稱「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乙案,本部前於 93 年 11 月 3  日以法
          律字第 0930044067 號書函復  貴部在案,是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函
          之說明,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
說    明: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12 日台人(三)字第 0940139110 號書函。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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