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1.04 法律決字第094004001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未出具大專集訓等相關證件,未能併同採計年資, 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 規定所稱「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
主 旨:關於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因遺失或未出具大專集訓及分科教育等服兵 役證件,致未能併同採計義務役軍職年資,當事人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 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所稱「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乙案,本部前於 93 年 11 月 3 日以法 律字第 0930044067 號書函復 貴部在案,是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函 之說明,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 說 明: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12 日台人(三)字第 0940139110 號書函。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