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2.16 法律決字第094070081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檢送屏東行政執行處業務檢討改進措施及建議事項
主 旨:檢送 94 年 12 月 7 日本部第 1034 次部務會報貴署所屬屏東行政執行 處業務報告乙份,請貴署轉知所屬其他行政執行處參考該處為精進執行技 巧所採行之各種措施,並請各行政執行處應充分瞭解轄區內特色與性質, 秉持創新之核心理念,加強行政執行業務宣導,深化與精緻化各項執行作 為。請 查照。 說 明:依 94 年 12 月 7 日本部第 1034 次部務會報部長指示辦理。 正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含附件) 附 件:屏東行政執行處業務報告 屏東行政執行處業務檢討改進措施及建議事項 壹、妥適運用相關資源,加強調查義務人財產狀況 本處職權係就各行政機關移送義務人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 ,依法辦理強制執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包括執行不動產、動產、金錢 債權、其他財產權等(以下概以義務人財產稱之),惟其前提必須先調查 出義務人財產之種類、性質、所在等事項,始能據以辦理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 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 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 此限。」此等條文所賦予行政執行處之調查權力,實屬執行公務之重要利 器之一。本處除依一般固有方法(例如:向稅捐機關函調義務人年度所得 、財產歸戶清單)調查外,並考量本處轄區之地理環境、產業及社會結構 (農、漁、林業)、執行案件性質、義務人職務特性等情節,就金額較大 (如案號字號為專字、特專字者)或屬罰鍰之案件,加強調查義務人財產 ,以期發現義務人經濟狀況之真相,俾能順利達成任務。茲就本處行使調 查義務人財產職權之心得,報告之。 一、本處轄區地區環境簡介: (一)屏東縣東以大武山脈與台東縣為鄰,北以高屏溪鄰接高雄縣,西南 臨台灣海峽,南為巴士海峽,東南瀕臨太平洋,三面環海,面積約 有 2,776 平方公里(資料來源:農委會漁業署網站 http://www. fa.gov.tw/tfb9/tfb9jac.htm)。 (二)漁港:屏東縣轄區內漁港合計 25 處,在台灣本島中,僅次於台北 縣,包括:屬第 1 類之東港鹽埔漁港、屬第 3 類之後壁湖等 9 處漁港、屬第 4 類漁港之小琉球等 15 處漁港(資料來源:同上 )。 (三)林地:屏東縣山區及恆春丘陵地區林地,部分劃為森林區,主要分 怖於霧台等 6 鄉鎮東半部山林地;山坡地保育區,則主要分怖於 恆春鎮等 18 鄉鎮,其中以獅子鄉分怖面積為最多(資料來源:縣 市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屏東縣總體及部門計畫 http://cpis. tainan.gov.tw/cprpts/pingtung/total/total.htm) 。 (四)河川:屏東縣主要河川有高屏溪、東港溪、林邊溪,次要河川有楓 港溪等 6 條。高屏溪、林邊溪、東港溪為屏東沖積平原的灌溉水 源,但飽受畜牧污染(資料來源:同上(三))。 二、本處因應地理環境所採取之調查財產方法 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執行 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惟目前執行實務,移送機關所檢附之資料 ,主要係稅捐稽徵機關所彙整之年度所得(如薪資、股利、租賃、存 款利息等)、財產歸戶清單(乃係由財產部財稅資料中心彙整稅務、 監理單位所蒐集及建檔之資料,包括以個人名義登記之土地、房屋、 車輛及投資等項目,但不包括船舶),此等資料對於強制執行職務固 有助益,惟畢竟有其限度,終究難以完全符合所需,如遇義務人有意 隱瞞其真實財產狀況,勢必使強制執行職務面臨難以突破之瓶頸。本 處於按移送機關所查報、檢附之年度所得、財產歸戶清單執行,仍未 能獲清償時,為突破難以徵起之困境、瓶頸,乃綜合案件性質、滯欠 金額大小等情節,考量本處所處屏東縣之地理環境後,研議出下列調 查財產方法,實際上確實獲致不錯之執行效果: (一)向航政主管機關函查義務人有無船舶: 本處轄區內漁港數達 25 處之多,時有民眾因走私漁貨等物品,致 遭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課處高額罰鍰。此等案件移送本處後, 依其年度所得、財產歸戶資料執行常無效果。 本處於 92 年間受理 2 名義務人遭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共同 課處新台幣 2 百餘萬元罰鍰之案件,經依法執行查封其中 1 名 王姓義務人之不動產,其鑑價價格仍不足以繳清 2 名義務人所欠 罰鍰;另 1 名何姓義務人之財產歸戶清單並無可供執行之不動產 ,並堅稱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且負擔重,無能力一次繳納,至多每月 僅能繳 1 萬餘元云云。嗣本處研議此案件既係涉及船舶走私,乃 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函查義務人有無船舶,據該局回覆何姓義務人 曾登記為某船舶所有權人,惟該船舶已於 88 年因失火而沈沒,獲 此訊息後,本處乃命何姓義務人報告該船舶之情形,因而追查出該 義務人因船舶失火而有領取 6 百餘萬元保險金,對於該保險金之 流向,該義務人則支吾其詞未能明確交代清楚,因本處於調查該保 險金流向時,已明確告知聲請管收之要件,該何姓義務人對於繳納 該案件罰鍰之態度始轉趨積極。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該案件先就 不動產部分進行拍賣,嗣後經拍定王姓義務人之不動產後仍不足清 償,惟該何姓義務人亦不再堅稱無能力繳納,經該 2 名義務人自 行協調後 已於 94 年間將餘款 1 次繳清。 除上揭案件外,本處透過調查船舶方法,目前已另有 1 艘船舶即 將進行拍賣程序(該案屬持有未貼專賣憑證菸酒類之罰鍰事件); 另 1 艘經本處查封之船舶,則因有設定高額抵押權,且抵押權人 已向屏東地院聲請拍賣,就本處之執行程序而言係屬拍賣無實益, 故已併案由屏東地院拍賣。 (二)向主管機關(如:屏東縣政府)函查義務人有無拆遷(或離牧)補 償費、造林補助費(獎勵金)等: 屏東縣境內有山地、河川,其中高屏溪因飽受畜牧業污染,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綱要計畫優先執行地區之一,對於 流域內之養豬戶進行拆遷補償(離牧補償前由農委會辦理),縣市 政府則成立「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執行小組」; 至於山地部分,則有全民造林獎勵及推廣工作,對符合條件者發給 造林獎勵金等。 本處就執行案件個案情節分析,例如處分書記載義務人因養豬造成 污染、義務人財產係屬林地、或至現場查訪發現義務人有經營畜牧 事業,即發函主管機關查明義務人有無補償費等可領取;義務人雖 未必尚有未領取之補償費等,惟透過此調查方法,可進一步瞭解義 務人財產實情。按,如義務人一方面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拒不履 行,一方面卻可自政府領取補償費或獎勵金納為己有(某些案件補 償費可達上佰萬元),於法、於情、於理,實有未洽;惟如義務人 確因經濟狀況惡化而無法一次繳清,本處亦會協助義務人依規定辦 理分期繳納。 三、本處因應執行案件、義務人行業之性質,所採取之調查財產方法: 本處受理執行案件類型眾多,除基本之扣押存款、扣押薪資外,並就 案件個案情節加以分析,依其案件類型、義務人職業等之不同,加強 有關方面之財產調查: (一)與土石採取有關之保證金: 義務人如從事與土石採取有關之事業,則可向主管縣市政府函查其 繳納保證金情形(河川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3 項)。 (二)進銷項交易明細、勞工退休準備金: 義務人為公司、商號者,向國稅局函查其進銷項交易明細(與營業 稅之課徵有關),一方面可瞭解義務人之經營情形、財產狀況,並 作為執行扣押義務人對其交易對象之貨款、工程款金錢債權之依據 ,一方面如義務人之交易對象聲明異議稱已因清償而未積欠云云, 則可進一步命義務人報告所收取之金錢流向為何?以追查有無隱匿 財產行為。 另就勞工退休準備金部份,本處則向中央信託局、屏東縣政府社會 局函查其數額,如有餘額,則督促義務人公司負責人儘速依規定辦 理相關申領手續,一方面可使義務人公司員工獲得其應有權利之實 現,不致因義務人公司歇業而喪失其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利( 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事業單 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 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一方面 如發給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尚有餘款時,則可以之繳納稅款; 就經辦勞工退休準備金機關(如屏東縣政府社會局)而言,亦可報 結該義務人公司之案件,如此方式實屬三贏。本處經辦案件,即曾 就透過上述方式,而順利徵起部分金額;另尚有 1 特專字案件, 亦已督促義務人公司負責人儘速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申領手續。 (三)現場查訪: 義務人之財產狀況,從移送機關查報之年度所得清單、財產歸戶清 單,未必均能得悉實際情形,故現場訪查亦屬調查義務人財產狀況 之重要方法之一,如經查明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則依法辦理 查封程序。 四、加強與轄區內行政機關橫向聯繫,以強化調查財產狀況所需知能。 透過與轄區內行政機關之橫向聯繫,可獲得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資料, 並增進執行同仁之專業知識。例如,依土地微收條例第 26 條規定, 未受領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係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本 處就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發放事宜,與屏東縣政府地政局承辦單位聯 繫,經協調後,承辦單位同意提供該局於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保 管徵收補償費專戶內之受領補償費權利人名冊,供本處調查有無執行 義務人在內。 五、妥善運用網路資源 目前電腦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網站資料庫搜尋引擎功能強大,本處辦 理執行案件使用之網路資料,對於案件之進行亦能有所助益: (一)善用資料庫搜尋引擎:如○○、Go○○等。某些滯欠金額較大案件 之義務人,較頻繁參與社會各類活動,如義務人所參與活動之資料 (例如:社團幹部名冊),經承辦單位製成電子檔上傳網路,透過 搜尋引擎,或可查得相關資料,如此將有助於了解義務人之背景、 行蹤(例如:曾參加地方性選舉),甚至其財產概況(例如:義務 人係某某高爾夫運動協會幹部);在屬公司或商號性質之義務人而 言,所謂人力銀行、商業廣告性質之網站(如:工商名錄網、商情 網),透過網站之搜尋,如義務人有登錄資料,亦將無所遁形,可 資為調查義務人行號之佐證資料。 (二)運用各行政機關之網站:電子化政府、資訊公開係大勢所趨,國內 各級政府機關之網站就其業務職掌事項所建立之各種資料庫,適當 運用亦有助於執行案件之推展: 1、法務部:如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所建立之法令、判解資 料齊全,可透過檢索字詞之功能,快速查得執行職務所需之相 關法規,強化執行人員之專業知識。就以保證金而言,透過該 資料庫法規檢索功能,可查詢得出何種法令就何種事項定有保 證金,據此即可就本處受理案件之性質,調查義務人有無依該 等規定繳交保證金,如有,則進一步調查是否已符合請求領回 之要件。另外,如刑案犯人在監在押,前案及通緝、入出境、 金融帳戶、集保帳戶等等,亦屬調查義務人行蹤、財產狀況之 重要利器。 2、經濟部:如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對於公司之登記資料可有初步 瞭解(網址:http://210.69.121.50/~doc/ce/) 。 3、交通部觀光局:有旅行社繳納保證金之資料庫(網址:http: //202.39.225.136/indexc.esp ,義務人為旅行社者,即可藉 此查明有無保證金可供執行。 4、屏東縣政府選舉委員會:可查詢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 名冊(網址:http://www.cec.gov.tw/county/county/index. asp?DeptSN=26) ,其中如有滯納稅捐、罰鍰者,即可執行扣 押其所繳交之保證金,或國家發給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惟須該 義務人符合發還保證金、發給競選費用補助金之條件)。義務 人既有能力繳納保證金參選,或獲政府補助競選費用,予以執 行,正可彰顯執行機關不分義務人身分地位,一切依法執行之 立場。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 .pcc.gov.tw/),義務人為公司或商號,可進入此網站查詢義 務人有無承包行政機關工程。按,行政機關發包之工程,均有 所謂之履約保證金、保留款,以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是以義 務人所承包之工程雖已完工,但亦可能尚有保留款可供執行扣 押(惟須至保固期滿始能收取),故仍有依法調查或執行之實 益,本處即曾有特專案件因使用該網站而查得相關資料,執行 後獲償 50 餘萬元。 6、除上述行政機關網站外,尚有其他機關之網站資料亦可供查詢 ,此可就案件性質、義務人所從事之行業加以分析後,再使有 關機關網站查詢之。 六、結語:調查義務人財產狀況之效能分析 (一)調查得悉義務人財產所在後,據以為執行標的強制執行之。 (二)如依所得查得資料顯示,義務人之財產或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其 他財產權標的本身已不存在,則所查得之資料可作為進一步追查義 務人財產流向之憑據,以查明義務人是否符合管收要件。 (三)部分義務人存有「只要名下未登記財產,執行處也沒輒,頂多不能 出國而已」之錯誤觀念,然透過本處行使調查財產狀況職權之程序 ,彰顯執行公權力之堅定態度,將可使義務人不敢輕忽本處之執行 或調查,並導正其錯誤觀念,長期運作以後,對於一般小額案件自 繳率定亦有所助益。 貳、整合有限之執行及支援人力,加強辦理拍賣程序 一、不動產方面:為增加應買意願、提高拍定價格、國家債權易受滿足, 本處目前的做法: (一)採隔週集中拍賣方式,1 個月至少進行拍賣不動產 2 次,每次拍 賣不動產之筆數,少者 10 餘筆、多者約 30 筆左右。 (二)不動產拍賣公告,除張貼本處、及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公所的公告欄 外,亦將拍賣公告上傳至本處電子公佈欄,以利民眾點閱知悉,更 甚者,本處將每次集中拍賣之不動產筆數,事前製作「不動產拍賣 快訊」,並印送各移送機關、或相關機關(在縣市、鄉鎮公所部分 ,所提供之文宣,部分文宣由里幹事放置於其服務處,供里民、鄉 民索取),及本處服務台,俾利民眾索取觀看,此舉不僅將本處的 知名度向外擴展至本轄區的基層里民,更提高本處的能見度,期能 增加應買人數、提高拍定比率。 二、動產方面: (一)目前本處關於汽車執行亦以集中拍賣方式為主,部分執行案件透過 拍賣程序亦已順利徵起結案。惟有部分查封車輛原本就積欠高額的 罰鍰或使用牌照稅,加上目前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使得應買人如果買了該部車輛,除了須負擔拍定價金外,尚須繳清 義務人積欠的滯欠罰鍰,使用牌照稅,致減少應買人應買意願。 (二)部分執行案件於現場查封汽車程序後,因本處堅定執行公權力之態 度,使義務人知道已無法躲避,終願繳納,故未進入拍賣程序。 三、本處將視案件情節之需要,繼續加強辦理不動產、動產之查封拍賣, 以本處過往辦理不動產、動產(主要是汽車)執行之經驗而言,除有 拍定金額達上百萬元以上者外,部分案件在本處展現積極執行不動產 、動產態度、決心下,義務人有一欠繳清所欠稅款者,亦有分期繳納 者,執行人員在堅定執行公務之際,本於為民服務之精神,如義務人 確非有資力而惡意欠繳者,亦會積極協助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之手續 ,以達成雙贏之局面。 參、加強行政執行處業務之宣導 邇來新聞媒體迭有報導,有不法份子假藉行政執行處之名義向民眾詐 騙錢財,本處為加強行政執行業務之宣導,務期使民眾對行政執行處 有所了解,業經成立「加強行政執行業務宣導計算執行小組」,定期 開會檢討、研議各種加強宣導措施,除以發新聞稿方式外,不定期於 本處對外網站或內部政網路有發布有關行政執行處業務宣導文化、訊 息,例如新修正行政執行法、不動產或動產拍賣訊息等,亦屬宣導管 道之一。 另本處亦積極與轄區內移送機關溝通、協調,除召開業務協調會議外 (如:本年 9 月 14 日與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本年 10 月 6 日與 屏東縣境內主要移送機關如國稅局),為加強行政執行業務宣導,並 主動發函告知各主要移送機關,如有相關宣導活動請通知本處評估是 否參與或協辦,之前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於本年 9 月 17 日(星期六)主辦94年度「輕鬆稅月~喝啤酒趣味競賽」租稅 宣導活動,本處執行小組成員亦前往參加,冀望藉由各種可能管道加 強宣導,使民眾更加了解行政執行處。 古有明言:「刑期無刑」,雖然行政執行事件與所謂刑事案件不能等 同視之,但本處希望藉由加強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妥適運用拘提、管 收、查封拍賣等強制措施、積極宣導行政執行業務等等作為,彰顯公 權力,落實法治觀念,使民眾知法守法,不待執行即主動履行公法上 之義務,甚至接獲處分書如無不服即自動履行,雖然此願景非一朝一 夕所能達成,但願與各執行同仁共勉之! 肆、建議事項: 各行政機關就其業務職掌事項,如有對民眾收取、扣留保證金、或其 他名目之金錢(如履約保證金、保留款)或有應發給民眾之金錢(如 徵收補償費),如能建立一資訊平台,將各機關所自行建立之請領權 利人資料庫,整合至查詢系統中,提供予執行人員調查使用,應可提 高執行效率。更重要的是,義務人可向政府機關領取之金錢,如非屬 義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須者,恐不免發生義務人於滯納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之同時,卻又能享有向政府機關領取金錢權利之不合理現象 ,此種情形實非事理之平,透過資訊平台之建立,應可使執行人員以 最有效率方式查明之,以防止此種不盡公平之事情繼續發生。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