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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08 法律決字第095000574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適用行政執行法疑義
主  旨:關於貴中心函詢「殯葬管理條例之罰鍰及拆除事項」之強制執行及行政執
     行法第 29 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95 年 2  月 8  日廳行三字第 0950002
              715 號函轉貴中心 95 年 1  月 25 日 95 勞福推詢字第 095000004
              1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執行,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本法第 2  條定有
              明文。貴中心來函所詢「殯葬管理條例之罰鍰及拆除事項」,係分別
              屬上開本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關於前者,該受處分人於處分文書所定履行期間屆滿,或處分文書
              未定履行期間,經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主管機關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
              制執行之(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至於後者,如受處分
              人負有拆除義務而不為,而該拆除義務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
              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
              照);倘該拆除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依其情節輕
              重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參照),以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中華勞資福利推廣中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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