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16 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李○○君 95 年 1 月 27 日陳情書說明三提及「政府資訊 公開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3 月 8 日檔應字第 09500007212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 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 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 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另依 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所謂「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 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準此,本法所定義 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記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 ,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又依本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 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故人 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 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三、次按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時,是否具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之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應由該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並此 敘明。 正 本:檔案管理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