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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21 法律決字第095001626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原則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曾有未經許可入境紀錄,已依停留規定管制一定期間後
          ,核准團聚入境,惟尚未達依親居留之管制年限,不予許可申請在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5 年 4  月 19 日警署境字第 0952006209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法第 1  條
              、第 2  條立法說明參照),即須具「裁罰性」及「不利處分」兩項
              要件。本件有關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9
              條所定不予許可入境之規定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
              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所定不予許可依親居留之規定,應
              僅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消極條件規
              定,應非屬具非難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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