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21 法律決字第095001626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原則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曾有未經許可入境紀錄,已依停留規定管制一定期間後 ,核准團聚入境,惟尚未達依親居留之管制年限,不予許可申請在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5 年 4 月 19 日警署境字第 0952006209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法第 1 條 、第 2 條立法說明參照),即須具「裁罰性」及「不利處分」兩項 要件。本件有關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9 條所定不予許可入境之規定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 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所定不予許可依親居留之規定,應 僅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消極條件規 定,應非屬具非難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