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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16 法律決字第095002095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5  月 24 日公保字第 0950004952 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詢有關訴願決定書如以公開資訊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時,其主
              文、事實及理由等是否應全文公開乙節,應視其內容有無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而定;如無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應全文公開;反之,參照該法同條
              第 2  項規定,如訴願決定書含有該條第 1  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正    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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