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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8.30 法律決字第095002750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5 年 7  月 7  日府法制字第 0950129545 號函。
          二、按行政罰係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處分之一種,惟行政處分非
              僅以行政罰為限,兩者內涵並非相當,合先敘明。就行政罰有關之時
              效規定而言,析述如下:(一)在 90 年 1  月 1  日前已作成行政
              罰處分者:當時因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俱未施行,其請求權時效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且如該請求權於 90 年 1  月 1  日(行
              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該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本部 93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函參照);惟如行政罰鍰請求權於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者,該機關自不得再依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及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本
              部 92 年 2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20000050 號函參照)。(二)在
              90  年 1  月 1  日後作成行政罰處分者:上開處分如經合法送達並
              確定,即屬起算執行期間之問題,與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無效(本
              部 90 年 3  月 22 日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三)該
              違法案件迄未作成行政罰處分者:依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
              ,行政罰法施行(95  年 2  月 5  日)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自 95 年 2  月 5  日起算 3  年之裁處權
              時效,於前述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且經合法送達並確定者,亦屬
              起算執行期間之問題,與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無涉(本部 95 年 6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50016915 號函參照)。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6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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