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25 法律決字第095003565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經判決確定,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 其職務之條件
主 旨:有關嘉義市政府函為該市○○里里長葉○○違反選舉罷免法,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禠 奪公權參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緩刑三年確定 ,是否構成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解除其職務之條件一案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9 月 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035713 號函。 二、按公務員於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經宣告緩刑及禠奪 公權裁判確定,依原實務見解,其緩刑之效力及於禠奪公權。至於新 修正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 之宣告。」施行後,該禠奪公權之從刑應如何執行一節,本部意見認 為:「基於法的安定性及保障其已取得之既得權益,有關舊法時期受 緩刑宣告及禠奪公權判決確定之公務員,於新法施行後,仍維持現有 之公務員身分關係,不依新法規定禠奪其為公務員之資格。」(本部 95 年 7 月 21 日法檢字第 0950025954 號函參照)。所詢里長當 選人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 待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參年,嗣葉○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95 年 6 月 29 日判 決上訴駁回,並緩刑三年確定,依首揭說明,該宣告緩刑效力及於禠 奪公權。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