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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1.23 法律決字第09500419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單位申請取得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或影像紙本
資料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單位)申請取得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或
          影像紙本資料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0 月 31 日台內戶字第 0950168303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
              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
              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電腦處理」者,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
              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
              其他處理(本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規定參照)。準此,本
              件疑義所涉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或影像紙本資料,均屬經電腦
              處理之個人資料,有關其蒐集及利用等事項,自有本法規定之適用。
          三、次按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法令明文規定者。 2、有正當理由而
              僅供內部使用者。 3、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4、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5、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6、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7、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8、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9、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本件戶政機關蒐集民眾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其
              特定目的應屬「戶政及戶口管理」,有關該資料之利用,亦應符合上
              開特定目的。至於來函所詢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單位)申請取得國
              民身分證相片資料者,究係何種性質之機關或單位?其申請取得國民
              身分證相片資料用途為何?所謂「取得」,係個案申請或概括取得(
              例如另行建置資料庫)?上開疑義,來函並未詳述,仍請該資料之蒐
              集持有機關參酌上開本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後,本於權責就具體情形
              自行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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