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1.24 法律決字第095004438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一個或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案件應
如何處理疑義
主    旨:貴府為行為人同時違反商標法及菸酒管理法案件,警察單位先依違反商標
          法規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者,嗣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時,函請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依行
          政罰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原移送行政機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11 月 15 日北府財金字第 0950791153 號函。
          二、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案件之處理,
              本部業於 95 年 5  月 25 日以法律字第 0950700393 號函請各檢察
              機關略以:「如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
              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
              關,俾使原移送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在案。合先       
                                                                                 
                                                                                 
                    
              敘明。
          三、有關類此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一個或數個)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案件之處理,且各行政法規之主管機關本有不同,如有涉及數
              個主管機關之權限,為爭取時效,各行政機關遇有上開情形之案件時
              ,建議於依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1  項移送司法機關時,一併載明:
              (一)其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主管機關;(二)如司
              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
              之裁判確定時,應通知原移送機關之意旨,俾利後續移送處理。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
          事務司(3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