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2.05 法律決字第095004717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其執行時效疑義
主 旨:關於貴局函詢有關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其執行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2 月 6 日高市工務秘字第 0950036416 號函。 二、按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多數行政法規並無明定,迨至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乃於第 131 條以下就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明文規定。 至於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問題,查行政執行法於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時,尚未有行政程序法之制定,為督促執行機關迅 速執行,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斯時行政執行法乃 於第 7 條專設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之規定,適用於本法修正施 行後成立之行政執行事件;另有關本法修正施行前成立之行政執行事 件,其如何執行及其執行期間之起算點,行政執行法則於第 42 條規 定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執行事件,係指義務人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 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本法為 強制執行。準此,行政執行法既已於第 42 條及第 7 條分別定有本 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後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即應適用該執行期 間之規定;換言之,行政執行事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即與消滅時 效問題無涉。貴局本件來函說明二以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論述, 與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係屬二事,此為貴局及高雄市政府 95 年 9 月 25 日高市府法秘字第 0950049589 號函詢本部相類似疑義 ,與本部據此作成之 95 年 10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9759 號 函見解不同之癥結所在。關於行政執行期間之相關解釋,本部見解尚 無變更,與 95 年 10 月 23 日函相同,仍請諒察參照。 正 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副 本: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