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16 法律決字第09507003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與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6 條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與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6 條適用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4 年 1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102674 號函。 二、來函所詢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研商在 案,其會議紀錄(本部 95 年 5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50700343 號 函)諒達。前揭會議獲致結論略以: (一)行政罰法第 26 條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是否為 憲法原則;或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或僅係法律規定之原則,學說容 有不同見解,惟如其他特別行政法律欲以立法為一行為二罰之規定 或排除刑事程序優先原則之適用,必須在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 程序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始得為之。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因係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之舊立法例,是否 可解釋為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能否排除一行為不二罰 之適用?如認該規定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是否合乎憲 法原則;或是一般法律原則,宜由主管機關依上開結論(一),本 於職權審慎解釋,如有必要亦應檢討修正。 三、準此,來函所詢疑義,宜請參酌上開會議結論本於權責審認。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