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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16 法律決字第09507003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與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6 條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與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6 條適用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4 年 1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102674 號函。
          二、來函所詢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研商在
              案,其會議紀錄(本部 95 年 5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50700343 號
              函)諒達。前揭會議獲致結論略以:
          (一)行政罰法第 26 條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是否為
                憲法原則;或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或僅係法律規定之原則,學說容
                有不同見解,惟如其他特別行政法律欲以立法為一行為二罰之規定
                或排除刑事程序優先原則之適用,必須在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
                程序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始得為之。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因係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之舊立法例,是否
                可解釋為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能否排除一行為不二罰
                之適用?如認該規定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是否合乎憲
                法原則;或是一般法律原則,宜由主管機關依上開結論(一),本
                於職權審慎解釋,如有必要亦應檢討修正。
          三、準此,來函所詢疑義,宜請參酌上開會議結論本於權責審認。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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