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3.28 法律決字第096001217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台南市東區無線網路架設合作案」檢附計畫書及合作意願書,是否 得採行政契約辦理疑義
主 旨:關於○○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台南市東區無線網路架設合作案」 檢附計畫書及合作意願書,是否得採行政契約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3 月 21 日南市計資字第 09607502090 號函。 二、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 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 ,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難判 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84 號判決參照)。本件依來函及所附合作意願書等 所載,係由○○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置相關網路設備,貴府 提供所轄公有建築物及交通號誌、寬頻管道等公共設施,供該公司架 設無線網路設備;相關寬頻管道租用費、設備電力費用由該公司負擔 ,貴府將提供所轄光纖管溝租用之優惠。是貴府與該公司間依該合作 意願書,並未負有任何公法上之義務或執行公法法規,參照前開說明 ,該合作意願書應非屬行政契約,應無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規定 之適用。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