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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3.28 法律決字第096001217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台南市東區無線網路架設合作案」檢附計畫書及合作意願書,是否
得採行政契約辦理疑義
主    旨:關於○○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台南市東區無線網路架設合作案」
          檢附計畫書及合作意願書,是否得採行政契約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3  月 21 日南市計資字第 09607502090  號函。
          二、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
              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
              ,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難判
              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84 號判決參照)。本件依來函及所附合作意願書等
              所載,係由○○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置相關網路設備,貴府
              提供所轄公有建築物及交通號誌、寬頻管道等公共設施,供該公司架
              設無線網路設備;相關寬頻管道租用費、設備電力費用由該公司負擔
              ,貴府將提供所轄光纖管溝租用之優惠。是貴府與該公司間依該合作
              意願書,並未負有任何公法上之義務或執行公法法規,參照前開說明
              ,該合作意願書應非屬行政契約,應無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規定
              之適用。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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