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1.12.30 院臺規字第091006805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該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及該會北區、中區 、南區、東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編制表無須辦理修正作業
主 旨:有關貴會函本院農業委員會就該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以下稱 本規程) 及該會北區、中區、南區、東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以下稱 各區糧管處暫行編制表) 無須辦理修正作業,並副知本會一案,茲研提意 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1 年 12 月 24 日會綜字第 0910027225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授權訂定之命令,應…並即送立法院。」又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且行政 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註:本注意事項於 93.10.22 修正名稱為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參之五規定:「各部、會、 處、局、署依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所發布之法規命令,於發布後應將 發布文號、日期、法規全文,副知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列管。」查本院 農委會前於 91 年 3 月 29 日修正發布本規程及各區糧管處暫行編 制表,據本件貴會復該會函所陳該案確經考試院第 9 屆第 258 次 會議決議准予修正備查,無須再辦理修正作業云云。惟查本案於發布 後既經考試院修正,則該院修正後內容已與上開本院農委會 91 年 3 月 29 日發布內容有所不同,則在法制作業上,即應就「再行修正發 布」或「更正」二者,採行其一,並均應依首揭規定程序辦理。本院 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8 條 第 3 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之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 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 表,函送考試院核備。」之規定,送考試院核備案,均有相同情形, 應有統一作業程序,以利遵行。 正 本: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