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秘書長 94.09.05 院臺規字第09400900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7  日,並
應配合行政院公報刊登時程
主    旨:為落實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制度,強化民主程序,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
          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自即日起不得少於 7  日,並應配合行政院公
          報刊登時程,請查照。
說    明:一、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及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本 (94) 年 1  月 1  日開始發行之新
              制行政院公報,已將前揭預告列為行政院公報應刊登事項。
          二、上開行政程序法所定預告程序之規定,在使民眾能事先瞭解並有參與
              及表達意見之機會。故對於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應有相當之期間,惟依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之統計,部分機關辦理
              預告之期間甚為短暫,無法達到行政程序法所定預告之目的。因此,
              各機關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7
              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