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23 行執一字第0010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應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 件影本,如有必要,則應提出原本查核
主 旨:各移送機關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如參與分 配)外,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即可,各行政執 行處執行人員認有必要時,可要求移送機關提出原本查核。 說 明:一、兼復中央健康保險局 90 年 2 月 20 日健保承字第 90003180 號函 。 二、有關「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之執行名義及送達 證明文件,得否以影本代替原本移送執行處執行」乙案,業經提本署 「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6 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