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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13 行執一字第0015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各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每一批不應超過三百件,並將同一義務人之
案件納入同一批次
主    旨:為使執行案件之分案順利進行,各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移送行政執
          行之案件,其數量龐大者,請自行分割分批次移送,每一批以不超過 3  
          百件為原則,同一義務人之案件並請儘量納入同一批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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