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29 行執一字第09160011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時,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拍 賣該抵押不動產時,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或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0 年 9 月 4 日中執廉 90 年營稅執特專字第 1990 號 函。 二、有關旨揭提案情形,移送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檢送本署法 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1 年 7 月 19 日第 24 次會議紀錄(含附件 )乙份參考。至 貴處所詢具體個案應如何處理,貴處仍應本諸權責 依法妥慎為之。 附件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4 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1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雲虎 記錄:陳慶平 出席:楊委員與齡、林委員克昌、陳委員金鑑、翁委員鈴江、李委員郁貞 、李委員少珍 請假:張委員登科、楊委員順成、吳委員翠鳳 列席:黃主任秘書清赤、楊行政執行官美華、陳行政執行官品秀、陳行政 執行官奇星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2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討論事項: (三)提案三:有關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地方法院裁定 准予拍賣該抵押不動產時,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應向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不無疑義。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詳如附件) 2.決議:提案情形,移送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附件 2:討論事項(三)提案三:有關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地方 法院裁定准予拍賣該抵押不動產時,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應向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發言要點(依委員發言次序)。 一、李委員郁貞: 採甲說或乙說,都沒有不可以的道理。 二、翁委員鈴江: 視抵押物之所有人是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而定,若抵押物之所有人是 納稅義務人,因為抵押物是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因此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沒有什麼問題。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所有,依民法規定應向法院 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李委員少珍: 法院及行政執行處都有權處理,站在行政機關之立場,以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較有效益。 四、陳委員金鑑: 此提案之焦點應該是討論行政執行處受理後應如何處理。 五、楊委員與齡: 目前行政執行法上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實上已經沒有什麼限 制,所以提案情形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也可以說是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建議結論採「假設移送機關將法院准予拍賣擔保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動產之裁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處得予 受理。」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