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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2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遣送費,如檢具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
行名義,並檢附相關文件,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有關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遣送費,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移
          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1 年 9  月 12 日勞職外字第 0910250667 號函。
          二、查  貴會前揭函詢事項,業提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8 次
              會議討論事項(七)討論,決議 貴會就有關雇主滯納就業安定費及
              遣送費,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於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
              6 條及第 98 條規定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並依
              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文件後,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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