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3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對事業產生罰 款,如係依契約約定而生者,則屬民事爭議,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於貴處函詢「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 對○○實業有限公司產生契約罰款,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滋生疑義 」乙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8 月 21 日 91 竹執二字第 0910002828 號函辦理 。 二、查 貴處前揭函詢事項,業提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8 次 會議討論事項(五)討論,並決議系爭契約罰款若係依法律規定,因 違反法律規定行為而生之處罰,則其性質屬行政處分之範圍;若系爭 罰款係依契約約定而生者,則其性質屬民事爭議之範圍,因民事契約 產生之罰款,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檢附前揭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雲虎 記錄:陳慶平 出席:楊委員與齡、林委員克昌、楊委員順成、陳委員金鑑、翁委員鈴江 、李委員郁貞、李委員少珍、陳委員順昌 請假:劉委員宗德、吳委員翠鳳 列席:黃主任秘書清赤、李執行秘書蕙如、楊行政執行官美華、陳行政執 行官品秀、王行政執行官惠慧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27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報告事項: 「行政執行處之不動產拍賣業務得否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委託該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之運作 概況」報告 決定:洽悉備查。 四、討論事項: (五)提案四:關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 計畫」對○○實業有限公司產生契約罰款,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 行?不無疑義,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提案情形,若罰款係依法律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行為而 生之處罰,則其性質屬行政處分之範圍;若罰款係依契約約定而 生者,則其性質屬民事爭議之範圍。因民事契約產生之罰款,不 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