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9.03 行執一字第09200054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義務人經罰鍰處分而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並於移送執行前 死亡,執行機關得否就該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 亡者,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疑義乙案,業經法務部 函示在案,檢送相關函二件,請查照。 說 明:一、近日監察院糾正財政部關於「義務人潘劉○○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 罰鍰移送執行」乙案,其中所涉一身專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 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亡者,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 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乙事,似與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5 次 提案三決議所示見解未臻一致,前經本署函請法務部釋示在案。 二、檢送法務部 92 年 8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20030676 號函副本,及 同年 9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35861 號函正本各乙件,請參考辦 理。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 27 日 法律字第 0920030676 號 主 旨:關於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稅捐機關得否就 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乙案,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2 年 7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20039016 號函。 二、按「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人死亡者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司法院院解字第 2911 號解釋有案。另司法院秘書長於 92 年 7 月 14 日以(92) 秘台廳家二字第 13693 號函復本部略以:「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 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具 有一身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屬繼承標的;本院院解字第 2 911 號解釋之見解迄未變更。」準此,如法律有特別規定,自仍得向 其繼承人執行。又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立法說明:「按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要係對義務人之財產為執行,如義務人死亡 而遺有財產者,為貫徹行政目的、迅速執行起見,自得對其遺產強制 執行,爰參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37 條訂定之。」該規定係上開解 釋之「特別規定」,準此,於義務人死亡後而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 處自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本部基於上開理由,同意貴部 92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0920011472 號函說明三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法規 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5 次會議提案三決議所示意見。 三、附前揭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 法律字第 0920035861 號函 主 旨: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亡 者,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2 年 8 月 18 日行執一字第 0926000714 號函。 二、查來函說明二所述有關「監察院糾正財政部關於『義務人潘劉○○死 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移送執行』乙案,其中所涉『一身專屬性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亡者 ,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乙事……」,前經本部 於 92 年 8 月 27 日以法律字第 0920030676 號函答復財政部所詢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稅捐稽徵機關 得否就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疑義案同時副知貴署有案(副本諒達) 。 三 至於非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逕就義務人之遺產 強制執行乙節,依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 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 1924 號 解釋:「……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意旨以觀,該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即不具一身專屬性,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繼承人主張限 制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 制執行,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