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9.03 行執一字第09260007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義務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裁處罰鍰移送執行,惟義務人於執 行機關核發執行(債權)憑證後死亡,應就其遺產移送執行
主 旨:貴會函詢「臺北市第八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方○○先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經裁處罰鍰移送執行,並於 88 年 8 月 9 日取得債權憑證列管在案,嗣經證實方君已於 91 年 7 月 14 日死亡, 裁罰機關應如何續行強制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2 年 7 月 16 日中選法字第 0920013327 號函。 二、按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此為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所明定。又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5 次 會議決議略以,義務人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死亡,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如行政罰鍰),不得為繼承之標的,除被繼承人遺 有遺產,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逕對其遺產執行外,執行機關 不得就其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上開法律意見並經法務部 92 年 8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20030676 號函同意在案。據此,執行機關核 發執行(債權)憑證後義務人死亡者,如移送機關復查明義務人尚有 遺產可供執行時,自得就其遺產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