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2.24 行執一字第09360001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主管機關得否檢具形式上 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局(勞工保險局)函詢義務人未繳還被保險人溢領農保現金給付 ,得否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3 年 1 月 19 日保受給字第 09360645140 號函,兼復 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92 年 8 月 12 日雄執丁 92 年費執專字第 1 9688 號函。 二、按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 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行政執 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主管機關如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示規定,且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 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僅 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而 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即行政執行處不應以主管機關係行使公 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提起給付訴訟為由,予以退案。 三、另義務人如對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所疑義,應由主管機關釋明及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