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2.24 行執一字第09360001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國軍醫療院所所屬人員溢領醫勤獎助金之追繳,主管機關得以義務人因行 政處分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 人財產強制執行
主 旨:關於 貴局函詢國軍醫療院所追繳所屬人員醫勤獎助金溢領金額,可否移 送行政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2 年 12 月 24 日莊華字第 0920008036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 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 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是主管機 關如以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 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應檢具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示規定,且形式上已 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再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 文件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另義務人如對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所疑義,應由主管機關釋明及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