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1.10 行執一字第09400059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代收義務人繳納款項後,轉匯移送機關指定帳戶之轉匯費用, 不宜由義務人負擔
主 旨:關於 貴處函詢「行政執行處代收義務人繳納款項後,轉匯移送機關指定 帳戶所生之劃撥手續費、轉帳手續費及跨行匯費等(下稱轉匯費用),究 應由義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或應由各移送機關負擔之行政費用」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4 年 10 月 25 日屏執秘字第 0942200211 號函。 二、按轉匯費用並非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宜由義務人負擔之。 建請 貴處邀集移送機關與轉匯行庫協商解決之(如同一行庫設立帳 戶,同行庫轉匯得免收轉匯費用或派員收取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