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4.16 行執一字第09600018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執行義務人之有價證券時, 其證券商收取相關手續費用疑義
主 旨:關於貴公會來函建議「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執行義 務人之有價證券時,請准予證券商收取相關手續費用」一事,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96 年 3 月 21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495 號函。 二、按「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由義務人負擔之。」「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 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 機關核定之。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證 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股票,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按成交金 額千分之 1.425 計收,依上述費率計算手續費未滿新台幣 20 元者 ,按 20 元計收。」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證券交易法第 85 條及證 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股票手續費費率定有明文。是以,有關扣押上 市上櫃股票賣出之手續費已由賣出總價中扣除,來函所提意見,事涉 證券商賣出扣押上市上櫃股票彼此協助事宜及該手續費如何分配之問 題,應有法律之依據及主管機關之核定,該等意見程序上宜先向權責 主管機關表達,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