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0.07.29 (70)法律字第95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稅法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不宜適用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 旨:關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 ,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娛樂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代徵人,依有 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貴部認為不宜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 一項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七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70) 台財稅字第三五八七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