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2.08.16 (72)法律字第103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貴處、監、府今後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對於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有關求償權行使之短期消滅時效問題,請妥加適用
主 旨:貴處、監、府今後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對於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有關求償權行使之短期消滅時效問題,請妥加適用。請 查照並轉行知 照。 說 明:一 邇來審閱及統計各機關所送有關國家賠償業務之各種案卷及表報,發 現各機關均未對失職之公務員確實行使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第 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求償權。 二 為免上述法律規定形同具文起見,各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失職公務員有 無求償權之問,請併日研究。如有求償權,應於第八條第二項所規定 之二年短期時效期間內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