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4.12.21 (74)法律字第154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之適用問題,我國人在美國是否與該國人享有同 等權利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之適用問題,我國人在美國是否與該國人享有同 等權利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74) 府法二字第六一七五九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 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 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曾以七十年十月十二日 (70 ) 法律字第一二五五四號函釋在案。本件經查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對 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係採平等主義,凡在美國境內之外國人,因聯 邦政府人員執行職務之不法侵權行為遭受損害,不論依其本國法令或 慣例,美國人在該國得享受該國人同等權利與否,皆與美國人民享有 同等權利,得依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惟上述法律意 見僅供 貴府處理有關案件時之參考,至於本件具體案件宜仍由賠償 義務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三 檢附本部七十年十月十二日 (70) 法律字第一二五五四號函、北美事 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家辦事處七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70) 外北美協秘 字第七○二五五八號函及王和雄「赴日本美國研究國家賠償法報告」 六六頁至六九頁、一七六頁至一九二頁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