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6.08.17 (76)法律字第96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方○○君陳情以台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行員誤賣退票理由單發尉人負責 人住址,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方○○君陳情以台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行員誤賣退票理由單發尉人負責 人住址,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八月五日 (76) 台財字第二八六五四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 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查台北市銀行係公司組織之公 營事業機構 (參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及台北市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組織規程) ,其所經營支票存款開戶之業務,在性質上應屬委 任契約之私經濟行為,並非公權力之行使,故本件陳情人請求損害賠 償乙案,核與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要件不合,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 用。 三 貴通知單所附台北市政府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76) 府法二字第一 七九九七○號函「說明二」中段所述,陳情人已向該府請求國家賠償 ,業經該府於74.11.25以 (74) 府賠二字第五六四九六號函復陳情人 該府無賠償義務在案。陳情人如有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逕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