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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78.09.29 (78)法律字第16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本件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
全文內容:本件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均非法人
          不能為權利主體,似難認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人民」,
          自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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