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9.12.28 (79)法律字第189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 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 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至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 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不法使用警械而侵害人民 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